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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中法执指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大庆锦联经贸有限公司与大庆市百信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锦联经贸有限公司,大庆市百信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中法执指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大庆锦联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志波。被执行人大庆市百信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弓玉江。申请执行人大庆锦联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市百信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决定,本案指定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执字第56号执行一案由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在5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丽代理审判员  李统君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国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