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嵩民二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钟留现与马玉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留现,马玉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嵩民二初字第78-2号原告:钟留现,男,51岁。住河南省栾川县。委托代理人:钟献军,男,46岁。住河南省栾川县。系原告弟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秀强,河南梅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玉为,男,50岁。住河南省温县镇。委托代理人:张涛,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留现诉被告马玉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留现以双方案外协商可能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钟留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留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缴。审 判 长 席晓峰审 判 员 马琼艺人民陪审员 程晓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