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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调确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何某某、陈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某某,陈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247号申请人:何某某,男,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申请人:陈某某,男,195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何某某、陈某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何某某与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3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申请人陈某某承担申请人何某某的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计2600元,于2015年2月13日支付;申请人双方对此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其他异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