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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范某某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5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某某。辩护人朱咏梅、张玉琴,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4)黄浦刑初字第121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范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丙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范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根据证人陈甲、崔某某、谢某某、陈乙、金某某、黄某某、马某某、聂某某、林某某、冯某某、刘某、韦某某、王某某、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郁某、顾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作案地点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赌资照片,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认定,2014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范某某在本市复兴中路XXX号上海展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置秘密通道、放置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供他人参赌,从中牟利。2014年8月15日19时30分许,公安民警接举报对该处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抓获该公司员工崔某某、谢某某、陈乙及参赌人员金某某、黄某某、马某某、聂某某、林某某、冯某某、刘某、韦某某、王某某、赵某;查获绿色面板(八人位)游戏机一台、红色面板(八人位)游戏机一台、蓝色面板无名捕鱼机(十人位)游戏机一台、六狮王国(二人位)游戏机四台,赌资人民币5800元。被告人范某某当场向在场的公安民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作案事实。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核,上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艺)场所内使用。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范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范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涉案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范某某上诉提出原判决量刑过重。辩护人亦要求二审对范某某从轻处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范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建议驳回范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范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范某某系自首,且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范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范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寅审 判 员  王峥代理审判员  韩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琼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