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开民初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仲浩与江苏天维电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浩,江苏天维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沭开民初字第2208号原告仲浩,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月明,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永嘉路南嘉兴路东(十字路口西南侧)。法定代表人罗翠,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仲浩诉被告江苏天维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维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月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19日,原、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建设的位于沭阳县永嘉路22号天维电子宿舍楼1号楼A单元103、104、105室房屋,以每平方米276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购房款总价为人民币380000元,被告于2013年9月1日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在上述合同签订当日按约定一次性给付被告购房款38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后原告得知被告不但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而且建设上述房屋的用地为工业用地,同时被告也无房地产建设施工、预售等合法手续。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并由被告向原告返还380000元购房款及损失(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发表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将其兴建的厂区宿舍楼(天维小区)对外出售。2013年2月19日,原告购买被告出售的房屋,双方并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仲浩)转让甲方(江苏天维电子有限公司)建设的位于沭阳县永嘉路22号,天维电子厂宿舍楼一号楼A单元103、104、105室,面积为137.75平米,房屋转让价为2760元每平方米,共计房价为380000元;甲方确保转让的房屋质量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确保在2013年4月1日前完成乙方所转让房屋的建设,并在2013年9月1日向乙方交付房屋钥匙。原告在上述合同签订当日按约定一次性给付被告购房款38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另查明,被告江苏天维电子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计算机及软件和硬件研发、销售等。被告在向原告出售涉案房屋时,被告所兴建的天维小区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未办理审批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房屋转让合同、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签订合同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签订的合同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被告开发的天维小区因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未经审批,不能对外出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应属无效,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及退还购房款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正常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仲浩与被告江苏天维电子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19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二、被告江苏天维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3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22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被告江苏天维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户名为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为46×××80,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审 判 长 宋 芹人民陪审员 李建中人民陪审员 王 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奎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和,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合同无效升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