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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公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某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公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现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广仓,吉林首辅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公诉刑诉(2015)第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广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他人在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原味涮肚烧烤店门外放置的餐桌上就餐。胡某某醉酒后无故殴打店主闹事,店主报警,民警赶到后表明身份对胡某某进行劝阻,胡某某不听劝阻反而辱骂民警,并对民警王某某、张某某进行殴打。民警在将胡某某带离现场过程中,胡某某在警车上又对王某某实施殴打,致使王某某受伤,经公安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轻微伤。2014年11月18日,公安人员在吉林省师范大学附近一网吧内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胡某某家属向被害人王某某赔礼道歉,得到了王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并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林某某、宋某某、李某甲乙、陈某某、张某某、李某甲的证人证言,公诉机关提交的受案登记表、接警单、出警民警王某某及张某某的警官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户籍信息、被告人自然信息、归案情况,被害人王某某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某无前科劣迹,当庭认罪,其家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得到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英男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人民陪审员  皮淑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娄思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