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汴民终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陈岗山与张学明、张智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学明,张智伟,陈岗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29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学明,男,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智伟,男,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岗山,男,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上诉人张学明、张智伟不服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民初字第205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二审期间,一审原告陈岗山于2015年2月10日向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申请撤诉,一审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尉民初字第2057-2号裁定准许陈岗山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翠萍审 判 员  苏 芳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