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源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四刚与太原市晋源区旭霖运输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四刚,太原市晋源区旭霖运输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民初字第253号原告马四刚,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村民。被告太原市晋源区旭霖运输队,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307国道北邵村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和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四刚诉被告太原市晋源区旭霖运输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四刚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四刚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四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四刚负担。审判员 齐万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宇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