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鄞民初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胡德文、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与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文,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民初字第2270号原告:胡德文,安装工。被告: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红。委托代理人:郑新安。被告: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凤潮。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德文为与被告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德文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德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德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元,减半收取265.5元,由原告胡德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夕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