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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非诉行审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龙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园非诉行审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韩建青,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倪某某,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上海龙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卓然。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苏园安监违罚字(2014)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载明:2014年9月1日,我局接到举报,上海龙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位于金陵东路273号的苏州工业园区恒锋砂轮有限公司厂房内进行铝制打磨、抛光作业。经查,上海龙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对其打磨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书面报送安监部门备案,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以警告,并罚款贰万元;2、未对其打磨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组织审查并书面报送安监部门备案,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二)的规定,罚款三万元;3、未对其打磨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组织竣工验收并书面报送安监部门备案,违反了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罚款三万元。综上所述,给予警告,合并给予罚款捌万元的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账号见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及时履行,亦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故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所欠行政处罚罚款捌万元;2、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未按时缴纳罚款所产生的滞纳金捌万元(计算方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自2014年10月24日暂计至2015年1月26日,共计95天,滞纳金金额为80000*95*3%=228000元,超过罚款本身捌万元,按照相关规定计作捌万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其具体行政行为及加处罚款部分有足够的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应负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苏园安监违罚字(2014)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执行人上海龙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处以罚没款总额80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对被申请执行人上海龙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处罚款80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冬青审 判 员  顾凌燕人民陪审员  沈永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悦丽第页共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