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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冯某与王某某、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王某某,梁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冯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某、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桂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旺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