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文惠申请执行满加丽、李洪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惠,满加丽,李洪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何文惠,女。被执行人满加丽,女。被执行人李洪鸣,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二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满加丽在银行的存款3048.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李洪鸣在银行的存款90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延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