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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三(民)初字第3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陆雪泉与叶玉琪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雪泉,叶玉琪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民三(民)初字第3175号原告陆雪泉,男,住上海市。被告叶玉琪,女,住上海市。原告陆雪泉诉被告叶玉琪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丽敏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雪泉、被告叶玉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雪泉诉称,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发现卫生间顶部渗漏,经所属居委会协调、物业公司修缮,更换被告卫生间抽水马桶的进水软管,渗漏于同年9月6日停止。此次渗漏致使原告卫生间顶部受潮、隔墙的壁橱受潮霉变,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如果原告将房屋出租会有租金损失,且房屋在修复时也不能居住,原告要借房居住也会产生损失,故要求判令:1、被告在一个月内修复原告卫生间及壁橱内受损墙面,恢复原样;2、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下同)2,0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上海市长宁区茅台路房屋卫生间及壁橱因漏水的修复费合计2,000元。被告叶玉琪辩称,被告将房屋出租,当时原告卫生间出现渗漏,等被告房客回来进入房间后,发现是抽水马桶软管漏水,被告遂将房门钥匙交给所属居委会以配合物业公司进行修缮。嗣后,就原告提出的修复费,物业公司评估为2,000元,当时讲好可以优惠至1,800元。原告卫生间顶部及壁橱小面积受潮,只需将受潮部位铲掉并重新粉刷,即使使用市面上最好的环保漆,材料费、人工费也不需要2,000元,且当天就可以干透,没有异味,根本不会导致原告有损失产生。被告从搞���邻里关系出发,该修复费虽然过高,但也同意支付,只是要求原告出具书面承诺,而原告没有同意致调解未成。现被告愿意支付原告修复费,但不同意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位于上海市长宁区茅台路房屋(以下简称“1105室”)为原告所有,建筑面积66.64平方米,原告不经常居住。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房屋(以下简称“1205室”)为被告所有,建筑面积66.62平方米,由被告出租给他人居住。2014年8月14日,原告发现“1105室”卫生间顶部出现渗漏,经所属居委会及物业公司处置,系“1205室”卫生间抽水马桶软管漏水所致,经修缮后渗漏停止。物业公司评估“1105室”修复费为2,000元,被告也愿意为原告进行修复。因双方对各自提出的调解方案无法接受致协商未果,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房地产权证、房屋状况及产权��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审核无误。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原告卫生间顶部及壁橱渗漏系被告卫生间抽水马桶软管漏水所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修复费,被告亦同意支付,本院应予以准许。至于原告主张经济损失2,000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不计前嫌,共同努力,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玉琪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雪泉上海市长宁区茅台路房屋卫生间及壁橱因漏水的修复费合计人民币2,000元;二、驳回原告陆雪泉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叶玉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丽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昊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