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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4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朱发斌申请郭云刚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发斌,郭云刚,唐小龙,唐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409号申请执行人朱发斌,男,汉族,1985年2月8日出生,个体户,吉林省人。被执行人郭云刚,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被执行人唐小龙,男,汉族,1986年9月3日出生,东胜区人。被执行人唐小平,男,汉族,1983年5月13日出生,东胜区人。申请执行人朱发斌与被执行人郭云刚、唐小龙、唐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6556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法找到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东民初字第6556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