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上海锦江物业管理公司与夏金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066号原告上海锦江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华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新明,上海申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金根,男,195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锦江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夏金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愿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夏万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颂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