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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刑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蔡晨冶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执字第2号罪犯蔡晨冶,现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服刑。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台路刑初字第9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晨冶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蔡晨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各类奖分47.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同监犯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晨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晨冶准予减刑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5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永顺审 判 员 瞿晨超审 判 员 程制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