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朱万保与邢呈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万保,邢呈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07民初715号原告:朱万保,男,195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邢呈堂,男,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原告朱万保诉被告邢呈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季玲玲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万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呈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3年10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000元,被告出具借据并约定一年归还。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4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呈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朱万保借款4000元。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邢呈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玲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远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