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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下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浙江野风物业服务业有限公司与仇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野风物业服务业有限公司,仇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下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浙江野风物业服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婷婷。委托代理人:沈肖容、徐飞。被告:仇侃。原告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仇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仇侃庭外和解,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仇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叶东晓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赵招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赵 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