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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大执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齐金芳与魏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金芳,魏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252号申请执行人齐金芳,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魏君平,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3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魏君平在银行存款5075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亚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