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江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安荣与王章元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安荣,王章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江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李安荣。被执行人王章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蒲江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和(2010)蒲江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章元在邮政银行蒲江支行60652********和60652*******账户上的存款1600元大写壹仟陆佰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自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林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