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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贺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228-1号申请执行人贺某,女,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依据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灵民初字第21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收入;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三、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惠芳审 判 员  唐彩红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