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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沈国强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国强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刑初字第227号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国强,个体。2013年2月2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2014年3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7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国强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淑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国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间,被告人沈国强结伙黄海根、“阿龙”(均另案处理),在桐乡市大麻镇西南村坞郎53号其自己家中,先后两次组织、招引参赌人员顾某、陆某、韩某等人以打“梭哈”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共计55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国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组织、招引多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共计5500余元,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国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国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以上事实,被告人沈国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顾某、陆某、韩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国强结伙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组织、招引多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共计55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国强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沈国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净化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国强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沈国强违法所得5500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顾建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褚莉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