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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光强、李先敏、李豪诉遵义县天池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强,李先敏,李豪,遵义县天池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955号原告李光强,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委托代理人蒋玉兰,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倩倩,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先敏,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蒋玉兰,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倩倩,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豪,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李光强,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址同上,系原告李豪之父。委托代理人蒋玉兰,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倩倩,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县天池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万寿街北段,组织机构代码:71435545-2。法定代表人刘永东,该公司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法定代表人潘国强,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光强、李先敏、李豪诉被告遵义县天池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光强、李先敏、李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经院长批准,免交。审判员  李晓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耀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