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弋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夏丽琴、杨益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解除查封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夏丽琴;杨益民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弋执字第00002号 申请执行人: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被执行人:夏丽琴,女,汉族,住巢湖市居巢区。 被执行人:杨益民,男,汉族,住巢湖市居巢区。 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5)弋执字第00002号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夏丽琴、杨益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查封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夏丽琴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巢湖市房产权证字第249252,位于巢湖市金巢花园C幢105室的房屋,房产证号为巢湖市房产权证字第252043号位于巢湖市天湖商城1幢北54号的房屋,以及杨益民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巢湖市房产权证字第C04664号,位于巢湖市健康西路国际B区15幢3101室的房屋的查封,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夏丽琴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巢湖市房产权证字第249252,位于巢湖市金巢花园C幢105室的房屋,房产证号为巢湖市房产权证字第252043号位于巢湖市天湖商城1幢北54号的房屋,以及杨益民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巢湖市房产权证字第C04664号,位于巢湖市健康西路国际B区15幢3101室的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梅玉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潘 俊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四十五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