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马冲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514号原告马冲。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春。机构代码证号:××。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颐和广场8号楼5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英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