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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商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荣美与被告中国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美,中国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商初字第205号原告刘荣美,女,1965年8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志亮,南京市溧水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西段。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美诉被告中国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荣美撤回对被告中国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公司的起诉。本案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刘荣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孙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