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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成都玖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洪艳诉成都市皇廷阁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玖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洪艳,成都市皇廷阁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成都玖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859号。法定代表人李洪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志贵,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王威,男,汉族,1990年7月6日出生,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威远县,身份证号码,一般授权代理人。原告李洪艳,女,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身份证号码。被告成都市皇廷阁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859号。法定代表人李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韬,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黄万琼,女,汉族,1944年11月15日,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金牛区,身份证号码,特别授权代理人。原告成都玖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洪艳诉被告成都市皇廷阁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2015年2月13日,原告成都玖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洪艳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皇廷阁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玖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洪艳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皇廷阁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玖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洪艳撤回对被告成都市皇廷阁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玖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洪艳负担(原告已预交50元)。代理审判员  梁林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