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玄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华与被告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认定行政机关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华,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玄行初字第15号原告王金华,男,1950年7月18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金良,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新、蔡莉莉,市住建委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华诉被告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认定行政机关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华负担。审 判 长  余同斌人民陪审员  徐莹莹人民陪审员  竺春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梦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