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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青岛海威斯帝尔重钢工���有限公司与年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威斯帝尔重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吴明旭,董事长。被执行人年斌,男,195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威斯帝尔重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年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商初字第21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51739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商初字第21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孟爱君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兆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