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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解正明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解正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假 释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862号罪犯解正明,男,汉族,1962年7月1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8日作出(2003)蚌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解正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0日作出(2003)皖刑终字第23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3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01月28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0年05月14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院于2012年08月11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在安徽省巢湖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庆逸、李阳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卢海军、刘海灵,罪犯解正明、证人岳祥付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解正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解正明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解正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08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巢湖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4年08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2、罪犯解正明的陈述及证人岳祥付的证言证实,罪犯解正明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解正明已服刑过半,虽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但案发后没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假释后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的可能性不能排除,不符合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裁定如下:对罪犯解正明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洪 琳代理审判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