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法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建国过户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国,关铁梅,王玉录,王凤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甘法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国、关铁梅被执行人:王玉录、王凤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南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93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46条、第249条、第25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王玉录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立即将坐落在甘南县xxxxxxxx、产权证号为甘房证字第xxxxx的房屋过户到申请人张建国、关铁梅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少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