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高民申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撤诉)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高民申字第8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荣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奕彤、张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国雄。委托代理人:肖绍安、徐国君,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金。再审申请人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国雄、李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一终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马俊杰审 判 员 杨玉华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