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中执字第7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戚秀新申请执行姜波、姜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秀新,姜波,姜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中执字第752-3号申请执行人戚秀新,女,仫佬族,现住广西忻城县。被执行人姜波,女,汉族,现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姜楠,男,汉族,现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姜波、姜楠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姜波、姜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波、姜楠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姜波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姜波在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星支行账号为621412011001983461的存款14554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秀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