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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宿州市恒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邢汝飞、曹文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恒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邢汝飞,曹文英,陈颖,张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259号原告:宿州市恒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法定代表人:郝振民,该公司经理。被告:邢汝飞,男,汉族,住宿州市。被告:曹文英,女,汉族,住宿州市。被告:陈颖,女,汉族,住宿州市。被告:张强,男,汉族,住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恒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邢汝飞、曹文英、陈颖、张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恒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恒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恒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宿州市恒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成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晓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