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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刑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汪建兵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汪建兵;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刑终字第79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建兵,农民,住天门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汪建兵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5)绍柯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汪建兵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汪建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建兵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汪建兵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汪建兵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建兵撤回上诉。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耀炯代理审判员  高晶晶代理审判员  阮凤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