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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刑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克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执字第203号罪犯李克,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七监区服刑。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于2007���3月26日作出(2007)韶曲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执行期间原缴纳3000元)。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刑期自2006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三次作出裁定,对其共减刑三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2月15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克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李克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李克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克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克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綦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