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县民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殿松与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殿松,于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0220号原告黄殿松,男,1972年11月3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晓东、全晓红,系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松,男,1979年1月28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殿松诉被告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殿松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殿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四十二元,收取一百二十一元,由原告黄殿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雨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