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彭春凤与徐春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春凤,徐春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203号原告:彭春凤,女,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石礼旺,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春华,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詹敦辉,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春凤诉被告徐春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春凤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春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段姣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启政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