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伟明申请执行赵先茂、鲜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明,赵先茂,鲜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张伟明,男。被执行人赵先茂,男。被执行人鲜淑华,女。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发出的(2014)南民保字第41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鲜淑华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金葫路五里小区的房屋。现因申请执行人张伟明与被执行人鲜淑华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鲜淑华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伟明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鲜淑华所有的房屋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鲜淑华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金葫路五里小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劲  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增全(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