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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榆林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常栓堂、李春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榆林石油分公司,常栓堂,李春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855号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榆林石油分公司。法定负责人冯学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常栓堂,男。被告李春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榆林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常栓堂、李春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榆林石油分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榆林石油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榆林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榆林石油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利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