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刑减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高国华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刑减字第120号罪犯高国华,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吉林省安图县,现在黑龙江省大庆监狱服刑。1999年6月10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法院作出(1999)哈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高国华犯盗窃罪、抢劫罪、脱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9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4月21日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08年5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11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大庆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国华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2013年获教改文体奖励一次。本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国华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树民审 判 员 鞠元凤代理审判员 伍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