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胡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刑初字第183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曾用名胡梅花。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初,被告人胡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陆村被害人何某开的新饰界百货店内,趁人不注意,盗走白色袜子若干双。2、2014年9月初,被告人胡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陆村被害人何某开的新饰界百货店内,趁人不注意,盗走指甲油1瓶、洗碗巾1块。3、2014年9月中旬,被告人胡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陆村被害人何某开的新饰界百货店内,盗走胸罩1件、雨伞1把。4、2014年9月中旬,被告人胡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陆村被害人何某开的新饰界百货店内,盗走胸罩1件、内裤1条。5、2014年9月下旬,被告人胡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陆村被害人何某开的新饰界百货店内,盗走内裤1条。6、2014年10月初,被告人胡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陆村被害人何某开的新饰界百货店内,盗窃雨伞1把、指甲油1瓶。综上,被告人胡某共盗窃6次,以上涉案的财物,因资料不全,无法鉴定价值。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胡某被民警传唤归案。案发后,部分财物已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不予受理通知书、辨认笔录、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且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返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