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民初字第03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徐长浩与沭阳县茂昌木业制品厂、王新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浩,沭阳县茂昌木业制品厂,王新芳,李长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初字第03252号原告徐长浩,居民。被告沭阳县茂昌木业制品厂,住所地沭阳县扎下镇顺河村。投资人仲从叶。被告王新芳,居民。被告李长权,居民。原告徐长浩诉被告沭阳县茂昌木业制品厂、王新芳、李长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长浩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徐长浩负担。审 判 长 马晓丽代理审判员 李 曼人民陪审员 黄超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治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