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隆法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卢德强与林志高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德强,林志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隆法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卢德强。被执行人林志高。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1)隆民一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隆安城西支行的账号03×××82有存款。本院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林志高在中国农业银行隆安城西支行的账户为03×××82的存款元。本裁定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胜旭审判员 黄远松审判员 黄日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