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宋某某,女,194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杨某某,男,194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文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宪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