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拜民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栾其才与被执行人曹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其才,曹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栾其才,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东县XX乡XX村。被执行人曹洪波,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栾其才与被执行人曹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拜泉县人民法院(2014)拜商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