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9-06-05
案件名称
河南博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安阳市中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博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向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258号原告河南博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许安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灵眉,虞城县站集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阳市中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杜艳军,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李向阳,男,汉族。原告河南博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中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向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博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以与被告安阳中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阳市中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向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博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博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2562元,由原告河南博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 萍审 判 员 何 伟人民陪审员 吴先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