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冼国祥与马展宏相邻关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冼国祥,马展宏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冼国祥,男,汉族,1978年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马展宏,男,汉族,1974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再审申请人冼国祥因与被申请人马展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3)佛三法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冼国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翔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温颖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敏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