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邱勇与葛洲坝易普力重庆力能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勇,葛洲坝易普力重庆力能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624号原告邱勇,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葛洲坝易普力重庆力能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人民东路327-329号,组织机构代码20865324-6。法定代表人刘咏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君桥,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勇与被告葛洲坝易普力重庆力能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勇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邱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明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