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嵊商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陈明达与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商初字第169-1号原告:陈明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建明。被告: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达与被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达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明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92元,依法减半收取6096元,保全申请费4520元,共��106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海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中祥 来自: